问题 | 犯盗窃罪诈骗抢夺罪什么情况下可以互相转化 |
释义 | 一、犯盗窃罪诈骗抢夺罪 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在刑事法学理论上称为转化型抢劫罪,亦称为事后抢劫罪。 而在此过程中,对方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其他行为对抗你(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威胁行为,就不能成立抢劫罪。) 二、盗窃罪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所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中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在刑法中,犯盗窃罪诈骗抢夺罪互相转化的重点就在于是否使用武力等方式胁迫受害人,使其主动交出财物,也就是说一旦盗窃犯罪遇到财务的主人后胁迫其交出,这个时候盗窃行为就转化成抢夺行为。这与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转化是类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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