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母是继子房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扶养关系不能消失,继父母有权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如果继父母在生父母婚姻解除后提供了主要经济支持或主要扶助,他们应被认定为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这意味着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法律分析 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的精神,其明确表明,尽管继母(父)与生父(母)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消失。从民法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说,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仍相互享有继承权。且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扩展资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拓展延伸 继母在继子房产继承中享有优先权吗? 在继子房产继承中,继母是否享有优先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答案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情况。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中,继母可能被视为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具备继承房产的权利。然而,在其他地方,继母可能被视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继承人无法继承或放弃继承权时才能享有继承权利。因此,需要仔细研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以确定继母在继子房产继承中的权益和优先级。建议在此类情况下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确切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的精神,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仍享有相互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优先级可能因具体法律规定和情况而异。建议在继子房产继承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确切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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