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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的问题
释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分割的法律问题。传统观点认为不可分割,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后才能确定份额。但本案法院裁决赞同分割,因赵某独占存款剥夺了张某的支配权。争议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能分割共有财产。法院认为赵某应分给张某3万元,由张某自主支配。传统观点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可通过外力强制分割,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赵某与张某在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赵某只身一人前往外地打工一直未归。其间,赵某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由于张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落。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使用由赵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6万元的一半作为自己的生活费用。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该笔存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张某没有生活来源,赵某独占存款,剥夺了张某对该财产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故判决赵某分给张某3万元,由张某自主支配。
    [案件评析]
    本案值得探讨的焦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支配权的情况并不罕见。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又不愿意离婚。起诉到法院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直存在着争议。
    传统观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共有财产持否定的态度。理由如下:第一,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的财产,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第二,认为《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借助外力来迫使对方进行财产分割。第三,主张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结语
    根据法院的裁决,赵某被判分给张某3万元作为生活费用。这个案例引发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共有财产的讨论。传统观点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在共有关系终止后分割,但这种观点受到了质疑。无论如何,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不可忽视的,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扶养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时,法院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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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5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