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他的财产将如何分配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如何分配债务人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部分88条的规定,多个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务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则各债权人以金钱给付内容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债务人如果有多个债权人,那么这些债权人的财产将会如何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部分88条的规定,多个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因此,这些债权人的财产将会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分配。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一)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哪些情况下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债务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系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且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二)不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哪些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1、债务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三)债权人在主债务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先申请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使得该保证人为主债务人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受偿比例降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答:该保证人为主债务人的案件的执行法院可在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后,对追偿所得予以执行,并在未足额受偿的债权人中再次分配。 如果该保证人怠于行使追偿权,上述法院可按执行已决到期债权的方法(第三人无权对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提出异议)在保证人可追偿的数额范围内对其为之担保的主债务人予以执行,执行所得在未足额受偿的债权人中再次分配。 (四)债务人为公民、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歇业的企业法人,其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其执行中的债务,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相加不足清偿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此种情况下是各自执行还是适用参与分配? 答:债务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虽足以清偿其执行的债务,但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此种情况仍属于《执行规定》第90条和第96条规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适用参与分配。 (五)债务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如何实行分配? 答:各查封法院对适用参与分配意见一致的,由每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对各自查封的财产进行分配。 各查封法院对适用参与分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涉及的法院较多的,可由各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法院对债务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二、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 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 在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一个债务人同时有多方债务,多个债权人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的,如果债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同一个法院,则该法院会并案处理,根据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被执行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指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三、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判决偿还顺序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一)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二)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三)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结语 根据所提供的一段话,可以得知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且这些债权人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这些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部分88条的规定,多个债权人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分配。此外,如果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那么各债权人的财产将会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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