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转让,是指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而不是实际交付。如果甲方将自行车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一个月,租赁期限未满,甲方将自行车卖给丙方。由于租赁期限未满,自行车仍由乙方合法使用。此时,为了使丙方享有自行车的所有权,甲方应将其返还乙方的原始请求权转让给丙方,而不是实际交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