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正确理解和掌握逮捕条件,保证办案质量,怎样正确理解和掌握逮捕条件,保证办案质量 |
释义 |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 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怎么正确理解和掌握逮捕条件,保证办案质量,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 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怎样正确理解和运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怎样正确理解和运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情形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 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怎么能正确理解和运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逮捕属于什么措施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 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贪污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并坦白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是否能认定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资金来源不同。履约保证金一般来自承包方的流动资金,在施工前付给发包方。质量保证金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承包方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第二,约束的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保证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违约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人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质量保证金则更多的是一种约束工程质量的手段。 第三,保证金的比例和返还时间不同。 该内容由 顾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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