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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哺乳期孩子归谁?
释义
    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传染病、不履行抚养义务或其他原因无法照顾子女时,可随父方生活。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生活达成协议且对子女无不利影响,也可准许子女随父方生活。
    法律分析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拓展延伸
    哺乳期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在离婚时,哺乳期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以最大利益为导向来判断孩子的抚养归属。在考虑哺乳期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母亲的哺乳能力、孩子的健康和福祉、父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双方的抚养意愿等。如果母亲能够提供充分的哺乳和照顾孩子的能力,并且这符合孩子最大利益的原则,法院可能会判定哺乳期的子女归母亲抚养。然而,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离婚时,双方应该积极协商,以达成对孩子最有利的抚养安排。
    结语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法院通常以最大利益为导向进行判断。考虑到哺乳期的特殊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母亲的哺乳能力、孩子的健康和福祉、父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双方的抚养意愿等因素。如果母亲能够提供充分的哺乳和照顾孩子的能力,并符合孩子最大利益原则,法院可能会判定哺乳期的子女归母亲抚养。然而,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情况,最终判决结果会因具体情况而异。因此,在离婚时,双方应积极协商,以达成对孩子最有利的抚养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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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0: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