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明确要求。疫情期间,为方便市场主体,提升治理效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智慧治理的方式方法。“云申请”“云审批”的在线办证模式,成为证照办理的标配。湖北、上海、浙江、山西、安徽等多个省市,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实施一网通办。疫情新常态下,为有效加强冷链食品安全监管,浙江、天津、北京等地通过建设冷链食品追溯平台,推进对冷链食品管理的“全程追溯、一码通行、便捷查询”,实现从供应链首站到消费环节产品最小包装的闭环追溯管理,全面精准掌握冷链食品供应链流向。技术是变革与进步的力量源泉,借助于技术推进智慧监管,食品安全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将得到持续提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