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口安置权能否用于分割安置房? |
释义 | 被征收人有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市、县级政府应提供相应房屋,并结算差价。对于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 法律分析 被安置人口有权分配房子。被安置人口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拓展延伸 人口安置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及其对分割安置房的影响 人口安置权是指国家对于因城市建设、拆迁、灾害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居民提供合理安置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口安置权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拆迁、土地征用、灾后重建等情况。然而,在分割安置房的问题上,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分割安置房可能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产权等法律关系,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分割安置房可能会涉及到居民权益的保护、土地利用的合理性等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因此,人口安置权对分割安置房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安置人口在房屋征收中享有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市、县级政府应提供适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结算差价。此外,被征收人还有权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在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人口安置权是确保居民在城市建设、拆迁、灾害等情况下得到合理安置的权利。对于分割安置房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护居民权益,确保公平、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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