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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释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规定了以下条件:
    1.外国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2.当事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或者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了请求,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去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3.该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对于承认或者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申请或者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不违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以裁定的形式承认其效力,并发出执行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这样执行的内容虽是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但由于用我国法律文书确认了它的效力,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法院执行的是自己法院的法律文书,而不是外国的法律文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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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4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