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探望权具体的天数以及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次数等内容都是可以先由子女的父母协商确定的,我国法律目前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子女的父母就探望权的行使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确定最终的探望权行使方案。 一、怎么行使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二、行使探望权注意事项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三、离婚后孩子探视权是否有时间规定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时间没有具体的写作规定,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如无法达成协议,可通过法院判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