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已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应中止,管理人接管后可继续进行。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解散等纠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破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确定破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破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应为破产程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其次,需要考虑债权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地。此外,如果债务人在不同地区有多个财产,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最后,如果相关合同中有专属管辖条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辖。因此,在确定破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时,需要综合考虑破产程序所在地、债权人住所地、合同约定、财产所在地等因素。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破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一般情况下,破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应为破产程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同时,债权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地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此外,如果债务人在不同地区有多个财产,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最后,如果相关合同中有专属管辖条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辖。因此,在确定破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时,需要综合考虑破产程序所在地、债权人住所地、合同约定、财产所在地等多个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