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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号的使用是否涉及人格权益问题?
释义
    起外号不侵犯人格权益,但侵犯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的人格权利。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侵犯姓名权表现为干涉、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权利人可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盗用是未经同意以他人名义谋取利益,冒用是冒充他人进行欺骗。
    法律分析
    一、给他人起外号侵犯人格权益吗?
    给他人起外号不算侵犯人格权益,但构成了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二、侵犯姓名权的表现有哪些?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结语
    在法律上,给他人起外号不构成侵犯人格权益,但可能侵犯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的人格权利。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其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以及冒用他人姓名等行为。如果发现侵犯姓名权的情况,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并可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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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