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坚决切断病例输入输出,严格落实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除涉及“三必一重”和省级确定重点项目外,采取停工、停业等措施,防止疫情蔓延至其他区域。严格落实“四早”“四集中”要求,全面加强医疗救治措施,做到分流要快、隔离要快、诊断要快、收治要快。 2、对出入该县域人员严格实行双向监督性医学观察,单位及社区要组织人员对其进行14天健康监测,对流入人员要进行健康服务管理。严格社区(村)管理。对输出人员要及时向流入地报告个人信息。 3、暂停市县际、市县内客运,适当保留生活出行必需城市客运,分时段在重点路段采取交通管制,全面启动严格的“防输入、防输出”措施。 4、消费零售业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商场在控制人流下适度开放。坚决遏制疫情发展蔓延势头。除涉及“三必一重”相关工业企业与省级重点项目行业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停工停业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