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4)为本前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5)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6)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7)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