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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和终止劳动关系是什么,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
释义
    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离职是指个人因个人原因离开当前的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终止,而解除劳动关系是指你与用工单位解除了关系,是双方行为的结果。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具备特定条件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劳动合同终止时起,劳动合同就失去效力。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下面两个情况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其一,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离职是指个人因个人原因离开当前的工作岗位。
    解除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终止。而解除劳动关系是指你与用工单位解除了关系,是双方行为的结果。
    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具备特定条件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劳动合同终止时起,劳动合同就失去效力。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下面两个情况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其一,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其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这种约定终止条件既可以是原则性的,比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也可以是具体列举式的,比如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解散等有一方丧失主体资格的情况发生。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比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一般来讲,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解除的,根据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用人单位可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两种情况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但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或者开除)一是,依据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上;二是,依据四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用人单位没有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也分两种情况
    1、合同到期单位同意续签,劳动者不愿意签,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合同到期劳动者愿意续签,用人单位不同意签,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用上。
    拓展延伸
    离职和解除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离职和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离职是指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解除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虽然离职和解除劳动关系都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但它们在法律适用和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在法律关系上,解除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为,而离职是双方行为。其次,在程序上,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法定程序与劳动者协商或者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则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离职和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律适用和程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结语
    离职和解除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个人因个人原因离开当前的工作岗位,后者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终止。而解除劳动关系是双方行为的结果,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可以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根据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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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