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 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企业在“ 劳动合同期满 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 续订劳动合同 的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出具 终止劳动合同 证明书。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 解除劳动关系 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终止劳动合同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之一,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向职工提供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书。 (三)终止劳动合同可以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指出:“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 。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法律客观: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 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