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是否有权执行唯一居住房屋 |
释义 | 广东平远法院通过拍卖老赖的唯一住房,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打破了以往不能执行唯一住房的规定,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增加了债权人的胜算。 法律分析 唯一住房并非不能执行。据悉,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一名老赖的唯一住房通过拍卖变现,债权人通过竞拍得到房屋挽回损失。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是债权人的一项制度红利。司法实践证明,以往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社会各界对此反映非常强烈。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因为债权不能及时收回,处于生活无着的状态,而一些老赖名下明明有房产、财产,但却不能执行。可如今,老赖们再也不能用“一套房”来做挡箭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新规,将有望打破一些老赖的幻想,有效破解执行难,增加债权人的胜算。 拓展延伸 法院对唯一居住房屋的执行权限如何界定? 法院对唯一居住房屋的执行权限的界定是一个涉及法律和伦理的复杂问题。在考虑执行程序时,法院必须平衡债权人的权益和居住权的保护。一般来说,法院会优先保护居住权,特别是对于唯一居住房屋。但是,如果该房屋被用作债务担保或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考虑执行程序。在决定是否执行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居住权的重要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唯一居住房屋的执行权限的界定是一个具体案件的综合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决定。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对于老赖的唯一住房,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变现来执行债务。这一制度红利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此举有望打破一些老赖的幻想,有效破解执行难,增加债权人的胜算。尽管法院在执行唯一居住房屋时需要平衡债权人权益和居住权保护,但具体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权衡和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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