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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外人居住房产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释义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享有对他人住宅的占有、使用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求。最高法院判决中指出,案外人需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长期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不需要全国范围内无其他住房。若案外人名下有备案未过户的房屋,申请执行人需证明案外人居住在该房屋。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可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如申请执行人提供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予以执行。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案外人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长期居住,在同一地点其名下无其他能够用于居住的房屋,而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最高法院认为,案外人不同与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对被执行人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查明其是否仅有此一套用于居住的住房,只要案外人在案涉房屋所在地没有其他登记于其名下的住房即可;
    2.案外人名下有备案未过户的房屋,如申请执行人不能举证证明案外人已经居住,则应认定案外人符合只有一套房屋的条件。最高法院认为,虽然案外人名下备案登记了一套房屋,但备案登记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备案登记的房屋未依法过户至案外人名下,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案外人目前在该房屋居住生活的情形下,不能据此认定案外人名下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看该房产是否设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20条作出了更加宽松的规定,即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最高法院明确了判决案外人是否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标准,即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长期居住且名下无其他可用于居住的房屋。此外,备案未过户的房屋不应视为案外人名下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关于抵押房产的处理,法院在拍卖、变卖或抵债后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执行,但需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据当地廉租住房标准提供居住房屋可视为一种宽松的执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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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5: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