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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执行人名下不持有房产,仍可执行吗?
释义
    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对于被执行人的房屋可以进行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抵债,以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然而,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在保障最低生活标准后进行执行。
    法律分析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执行,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抵债。但是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执行。
    拓展延伸
    被执行人无房产是否影响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无房产并不会直接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程序的目的是追回债务或履行法律判决,而不是依赖被执行人是否拥有房产。即使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执行程序仍可继续进行。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查封银行账户、扣押财产等,以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执行人无房产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终止或受阻。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房产并不会直接影响执行的进行。法院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查封银行账户、扣押财产等。执行程序的目的是追回债务或履行法律判决,不依赖被执行人是否拥有房产。因此,被执行人无房产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终止或受阻。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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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