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沧州集体户口迁移办理须知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在某些情况下,集体户的户口需要被主动迁出。这些情况包括:在本地拥有属于自己或配偶的住房、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且属于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本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且涉及人事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然而,一些镇区对“人户分离”的监管有不同的意见,认为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人户分离”问题,公安机关不能作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法律分析 以下条件之一的,须主动将集体户的户口迁出: 1. 在本地拥有属于自己或配偶的住房; 2. 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 3. 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属于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4. 已离开本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涉及人事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 温馨提示: 人户分离是指本人户口与实际居住地或生活地呈不一致的状态。一些镇区对初稿“人户分离”监管的相关内容提出不同意见,如认为集体户内人员离开所在单位后拒不将户口迁出的,应由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作为公安机关不为其他人员办理户口业务的理由,公安机关不能作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迁移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等。在申请户口迁移时,应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并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对于集体户,则还需提交集体户口簿。在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如无误,将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情况,公安机关将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相关材料,直至材料齐全为止。 结语 结语:根据上述条件,若您符合其中任意一项,请主动将集体户的户口迁出,以免给您和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人户分离的情况应得到重视,公安机关不应成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二十二条\t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四条\t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十六条\t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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