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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开增值税票罪律师如何辩护?
释义
    本文详细阐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条件、主体、客体以及主观要素。虚开指的是不按照实际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本罪适用于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通常具有牟利目的。
    法律分析
    为了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我们需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 控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 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况:
    a. 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不认为是犯罪;
    b. 被告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c.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3.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虚开增值税票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真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条第3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拓展延伸
    虚开增值税票罪是指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使得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票罪,其处罚规定如下: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处罚规定如下:
    (1)有前科前罪,再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虚开普通发票罪
    虚开普通发票罪是指故意虚开普通发票,使得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于虚开普通发票罪,其处罚规定如下:
    (1)有前科前罪,再次虚开普通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虚开普通发票超过3份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单位犯前款罪,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让他人为自己代为保管的,以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国家利益为限,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在10万元以上;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犯罪前科等。
    总之,虚开增值税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处罚规定非常严格。单位犯此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处罚。
    结语
    为了使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控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况: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虚开增值税票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填写齐全;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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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3:4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