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限行怎么抓拍 |
释义 | 12月7日起,郑州开始对限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暂不处罚的车辆需在限行期间前往指定地点停车。同时,省交警总队表示,如遇到家中老人、孩子突发疾病的紧急情况,可免罚。 法律分析 郑州的限行监控设备引起市民的的关注。许多人认为这些设备是用来拍摄限行违规行为的,但具体如何实施监控还没有得到官方通知,因此不确定这些设备是否用于拍摄违规行为。但据了解,此设备应该是用于分时段停车所用。 据交警部门介绍,交警在路面执勤中查处到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后,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会告知司机就近停车,当天不可再次上路行驶。 如果是在被查处后较短时间内,还没有到达停车的地方就再次被查,司机可以出示之前的处罚单据,交警将根据其显示时间酌情处理,可免除重复处罚。但是,如果是类似“上午出行被查处,下午开车返回时被查”的情况,将会被依法再次处罚。 此外,如果是之前被交警现场查处,随后在驶往停车地点过程中又被电子监控抓拍到,那么车主可以到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去除重复处罚。 不过,复议的程序相对复杂,因此车主首先应严格遵守限行规定,如果违反限行被查处应尽快寻找地方停车,避免被重复处罚。 限行前三天暂不处罚正式罚款从12月7日开始 记者从郑州市交警支队了解到,限行首日有6154辆闯禁行车辆被交警记录,据了解,12月4日至6日为试运行阶段,闯禁行车辆暂不进行处罚,以批评教育为主。从12月7日开始,闯禁行车辆将被处扣3分和100元的处罚。 省交警总队解释限行期间这些紧急情况可以免罚 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省交警总队此前已多次向各地交警部门强调理性处罚、人性化处罚的要求。 他表示,如群众遇到家中老人、孩子突发疾病的紧急状况,必然要遵循生命第一的原则送往医院,在违反单双号限行规定时,如在路上遇到现场执法的交警,驾驶员应主动跟执勤交警说明情况,并可寻求帮助。如被“电子眼”抓拍,违法行为人可持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交警部门申请复议。 拓展延伸 在某些城市或地区,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可能会实行限行措施。对于被限行的人来说,如何避免被罚款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有用的建议: 1. 了解限行规定:在限行期间,应该了解当地政府关于限行的规定,例如哪些道路被限行,限行时间以及是否需要提前申请等。 2. 选择合适的出行方式:尽量选择公共交通、骑行、步行等环保出行方式,避免使用私家车。如果必须使用私家车,可以考虑购买电动车或者使用共享汽车等低碳出行方式。 3. 提前做好准备:在限行期间,应该提前做好准备,例如准备好行驶证、停车证等证件,以便被罚款时使用。 4. 遵守交通规则:即使选择环保出行方式,也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包括限行规定。否则,可能会被罚款或吊销驾驶证等。 5. 不要违规行驶:在限行期间,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不要违规行驶。如果被罚款,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限行期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尽量选择环保出行方式,提前做好准备,并遵守交通规则。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被罚款,还可以为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结语 总之,郑州的限行监控设备是为了分时段停车所用,而非用于拍摄限行违规行为。交警在路面执勤中会告知司机就近停车,并在当天不可再次上路行驶。如果司机在较短时间内再次被查,可以出示之前的处罚单据,交警将根据其显示时间酌情处理,可免除重复处罚。同时,车主应严格遵守限行规定,避免被重复处罚。省交警总队也提醒驾驶员遇到紧急情况时,应主动寻求交警帮助,如被“电子眼”抓拍,违法行为人可持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交警部门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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