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提出冤假错案申诉?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的管辖范围,包括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等的申诉。对于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申诉,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同时,人民检察院还规定了基层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申诉的管辖范围,并强调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案件交下级办理或直接办理下级管辖的申诉案件。 法律分析 当地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六)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第八条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条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结语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具有以下管辖权:对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刑事处理决定以及不服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对于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申诉,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规定办理。此外,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或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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