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以下文字图形不可作为商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