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对代通知金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劳动法》对代通知金的规定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与解释。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代替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无法继续工作,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无法胜任,以及劳动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且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形。 法律分析 我国是一个民主的国家,国家各项法律维护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来说为了防止工作过程当中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出现,我国设置了代通知金的规定。针对劳动法对代通知金的规定有哪些该问题在本文中就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与解释。 劳动法对代通知金的规定有哪些? 代通知金不是法律术语,是人们的一种习惯说法。所谓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代替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对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需要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为了防止“代通知金”的滥用,法律限定以下情形为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并非法律用语,而是人们的一种习惯说法。为了防止滥用,法律对代通知金的适用范围做出了限定,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无法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就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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