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哪条有代通知金? |
释义 | 劳动法保护劳资双方权益,限制公司随意辞退员工。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特殊情况下需辞退员工,也需支付代通知金。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员工疾病、无法胜任工作和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离职时需注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方、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项目的处理,以及通知手续的到位。 法律分析 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关系当中劳资双方的合法地位和权益,但是相对的肯定是进一步提升了劳动者的某些权利,在我们拥有了比较宽广的择业自主权的同时,也约束了公司随意辞退职工的这种做法。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要辞退的也要产生代通知金的,劳动法代通知金的规定是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 代通知金不是法律术语,是人们的一种习惯说法。所谓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代替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对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需要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为了防止“代通知金”的滥用,法律限定以下情形为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员工离职有哪些注意事项? 签离职协议时细节问题处理 1、在协议中明确谁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则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年一个月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问题处理 如果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所以,只要双方能关于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履行的,也可认为有效。 3、补偿项目项目处理 协议中最好能罗列全部的补偿项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于”以及“以后再无其他争议”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决。 通知手续需到位 关于通知手续的到位,最主要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续签、员工违纪解除,特别是不辞而别的情形。 结语 劳动法的保护确保了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地位和权益。虽然劳动法提升了劳动者的某些权利,例如择业自主权,但也限制了公司随意辞退职工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辞退员工时,劳动法规定了代通知金的支付,即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代替通知。为防止滥用,法律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离职时需注意签订离职协议,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方,并妥善处理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确保通知手续到位,尤其是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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