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谁? |
释义 |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谁要根据撤销之诉的性质和效力决定,不同的情况被告也不同。 1、主张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 2、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等等。 一、债权人撤销权怎样确定诉讼主体 1、撤销之诉的原告: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2、撤销之诉的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债务人与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二、当事人是否适格 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无诉讼实施权,则当事人不适格,例如母亲以自己的名义替女儿主张肖像权或者替女儿主张与丈夫离婚,就是不适格的当事人。再如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提起的诉讼是适格的原被告。 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因此在确认之诉中,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适格的原被告。由于确认之诉可以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起诉,因此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且有保护的必要,就可提起确认之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若能够通过其他诉讼得到救济,则不能提起确认之诉。原告要求确认的必须是法律关系,纯粹事实不得提起确认之诉。但现代各国为发挥确认之诉解决纠纷与预防纠纷的功能,规定对于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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