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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释义
    我国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等级是结婚的法定的程序。男女双方一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不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也不论是否同居,都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一、中国领结婚证的条件是哪些
    中国领结婚证的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补办结婚证与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同:
    1、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
    2、针对的对象不同
    新法律规定增加的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而补领结婚证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的人;
    3、办理的程序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办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补领结婚证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4,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
    虽然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可以追溯到两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求,但该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结婚证上体现,补办登记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
    二、没结婚证怀孕期间离婚吗?
    没结婚证怀孕期间不需要离婚。
    在我国能够解除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应该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后的真正的夫妻双方。
    即使一方已经怀孕,只要没有领取结婚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就不可能离婚。
    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应当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补办结婚登记的注意事项
    对于补办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关系性质的认定应全面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首先,该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根据该项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标志和前提;反言之,未取得结婚证的,双方的夫妻关系未确立,双方不产生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该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说明未登记的“婚姻”属于可以通过补办登记而恢复婚姻效力的“婚姻”,而不属于无效婚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既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也不属于无效婚姻,而是属于婚姻效力未确定的婚姻(类似于民法典中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未补办登记之前,男女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也不属于事实婚姻,相互不存在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法律对无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或否定性评价,因此,在未补办登记之前,男女双方的关系也不应当被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而是属于不产生婚姻效力的“同居关系”。
    在补办登记之后,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转化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参考“效力待定合同”的理论和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的国情,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规定,在补办登记之后,自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一般为举行婚礼之日),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对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日期难以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在补办登记时应要求男女双方共同认定一个日期(不得晚于补办登记之日),并将此日期登记为双方婚姻关系确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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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4: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