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缔约的类型有哪些,什么是强制缔约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强制缔约的两种方式:直接强制缔约和间接强制缔约。直接强制缔约中,受要约人有承诺义务,特定主体也可以发出要约义务。而间接的强制缔约中,受强制而有缔约义务的一方虽然对他方的要约有为承诺的义务,但如果缔约义务人拒绝承诺时,要约人只能依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强制缔约义务包括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 强制缔约方式包括直接强制缔约和间接强制缔约两种。强制缔约指的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具有承诺义务,特定主体也可以发出要约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是不能拒绝承诺的。 一、强制缔约的类型有哪些 强制缔约的类型有: 1.直接的强制缔约 对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当负有缔约义务的一方不接受他方的要约时,要约人得诉请公权利介入,强制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对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受强制而有缔约义务的一方虽然对他方的要约有为承诺的义务,但如果缔约义务人拒绝承诺时,要约人只能依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滥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独占地位,特别是居于这种优势地位的企业拒绝以一般所接受的且妥当的条件来缔约是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2.间接的强制缔约 间接的强制缔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公用事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二,基于特定身份或职业而发生强制缔约义务。 二、什么是强制缔约 强制缔约又称为强制契约、契约强制、契约缔结之强制或强制性合同,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强制缔约不仅包括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有承诺的义务的情形,而且也包括特定的主体有向他人发出要约的义务的情形,如法律规定机动车车主应当办理强制保险,而狭义的强制缔约则仅指前者,由于狭义的强制缔约在各国立法上更为普遍,并且在实践中也更为重要,探讨狭义的强制缔约,即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所谓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必须作出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三、强制缔约义务有哪些 强制缔约义务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结语 强制缔约方式包括直接强制缔约和间接强制缔约两种。直接强制缔约是指负有缔约义务的一方不接受他方的要约时,要约人得诉请公权利介入,强制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间接的强制缔约则指受强制而有缔约义务的一方虽然对他方的要约有为承诺的义务,但如果缔约义务人拒绝承诺时,要约人只能依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公用事业的强制缔约义务和基于特定身份或职业而发生强制缔约义务也是强制缔约的一种类型。强制缔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必须作出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法律依据 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12-28)\t第二十条\t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12-28)\t第十九条\t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 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12-28)\t第二条\t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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