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石阡政府信息公开有哪些特征 |
释义 |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思想是,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信息进行主动公开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主动性、公开性、普遍性和权利性等特征。其中,行政性指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信息进行主动公开的行政行为;主动性指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公开性指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以下特征: 1. 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信息进行主动公开的行政行为。 2. 主动性: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 3. 公开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以公开、及时、准确、完整、便民为原则,以方便公众查阅、理解、利用为目的。 4. 普适度: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具有普遍性,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职能、行政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信息。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一方面,政府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政府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政府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没有行政权力,就没有我们所说的公共信息,也就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 2、权利性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政府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说,民众需要什么信 息,政府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相应的宪法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公民个人根据宪法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3、例外性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政府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政府信息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规定,并且,由于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难以一一列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4、依托载体 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政府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比如,通过政府公开刊物刊载出来,通过设立阅览室展现出来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均离不开一定的载体,所以说,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离开载体,政府信息无法传递。载体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纸张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为普及,但是,不同的载体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与选择。因而,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的特性,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确定。 拓展延伸 标题:['3. 例外性:政府信息公开的严格规制与例外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政府与公民的互动。然而,在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一方面,政府需要遵守严格的规制,以保护国家利益、商业利益或者个人隐私等;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享有例外规定,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的严格规制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该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时限和方式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该条例也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例外情况,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这些规定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保障。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该条规定了政府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享有例外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规定为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灵活性。 政府信息公开的严格规制与例外规定在实践中相互交织。政府需要在遵守严格规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例外规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社会。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主动性、公开性、普适度、权利性和例外性等特征。其中,政府信息公开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具有权利性;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具有依托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具有普遍性,具有普适度;政府信息公开既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也需要信息的产生,具有行政性、产生性和公开性。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宪政观念的体现,也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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