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江西省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及时公布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让被征地农民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经江西省政府2020年3月发布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依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现将调整结果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最低下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要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全省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各地在进行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预存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要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地报批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第81号)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地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四、要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的情况发生。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要了解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补偿文件。 拓展延伸 江西省是中国一个重要的农业大省,也是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之一。因此,对于农民来说,征地补偿政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将介绍江西省征地补偿政策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时,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农民的补偿。具体来说,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损失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面积计算,一般每公顷15-30万元;安置补助费则根据被征收的农民人口数量计算,每口3000-6000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损失补偿费则根据损失程度进行评估。 其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江西省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具体来说,农村居民住宅区征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元,其他类型用地为每平方米1500元。 最后,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对于符合条件且愿意参加就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其参加就业培训,并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当地政府还应当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措施,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综上所述,江西省的征地补偿政策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损失补偿费以及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措施。这些政策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结语 江西省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及时公布补偿文件,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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