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的范围主要是: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有哪些 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有下列五种: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证据有哪些 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有以下几方面: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使证、车牌号。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券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