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开办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土地、房屋的使用证明;(四)标明市场方位和设施分布的平面图;(五)市场开办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市场负责人的任用证明和身份证明;(六)市场章程及交易规划;(七)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家畜定点屠宰管理规定》 第九条 设立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源,远离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水源保护区; (二)屠宰加工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交叉污染; (三)设有家畜待宰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内脏整理间、急宰间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以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地面、墙裙用无毒材料制成,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 (五)备有麻电、屠宰、吊挂、照明设备、专用容器和运载工具; (六)备有检验设备、检验工具、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七)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省级商品流通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屠宰检验员证书》的检验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屠宰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