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上图片侵权该怎样赔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上图片侵权损失难以确定时,法院可根据侵害情节确定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按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网上图片侵权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拓展延伸 网上图片侵权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和赔偿标准 网上图片侵权纠纷的解决涉及多个法律途径和赔偿标准。首先,侵权方可以通过私下协商解决纠纷,协商内容包括删除侵权图片、公开道歉等。如果协商不成,受害方可以向相关平台投诉或发送法律函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侵权方可能面临民事责任,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对于图片侵权的赔偿标准通常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被侵权方的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赔偿标准可能包括实际损失、合理开支、利润损失等。总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网上图片侵权纠纷并确定赔偿标准,可以维护受害方的权益,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网上图片侵权纠纷的解决涉及多个法律途径和赔偿标准。通过私下协商、平台投诉或法律途径等方式,受害方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相应赔偿。赔偿标准主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和被侵权方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网上图片侵权纠纷并确定赔偿标准,有助于维护受害方的权益,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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