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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对象及标准
释义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对象主要包括丧失劳动能力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兄弟姐妹。同时,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才可以获得相应的抚恤金赔偿。
    (1)、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指的是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对于不同的被扶养人来讲,其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是不同的。如果被抚养人是配偶的,则按照职工工资的40%进行赔偿;其他亲属的话每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30%;如果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则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1)、配偶:
    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2)、其他亲属: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A、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B、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C、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计算公式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50%。
    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40%。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如果供养亲属抚恤金被进行了调整,其计算就应适用调整后的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二)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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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