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