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车主自购车辆自负盈亏挂靠在其他单位经营,发生死亡,是否构成工伤?如果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挂靠单位已经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的界定符合认定情形的,车主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特定行为导致的死亡,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不是工伤,比如,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或自残、自杀,都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所以,还得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