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证签注在哪里办理 |
释义 | 持证人可以持身份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街道办或者派出所居住证受理点提交签注申请。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一、居住证办理要什么手续 申请居住证时,应提交居民身份证、照片、住址、就业、学习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不同,一般是提交本人身份证、居住证等资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按照有关规定,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市内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区的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二、租房合同写的一方姓名怎么办居住证 租房合同写的一方姓名办居住证可以提交申领人身份证明、近期照片、房东身份证明、房东出具的居住证明与房产证明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居住证受理点初步核对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确认出具受理回执。 三、办理居住证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有照相资质的照相馆出具的照相回执、流动人口登记回执单。如果申请稳定就业类居住证,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如果申请稳定住所类居住证,还需提供居住证明材料,比如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或住宿证明。《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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