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收取好处费是否犯法? |
释义 | 合理收取好处费是正常的,但如果以承诺安排工作为名,收取高额费用却迟迟未能办成,属于不当得利。委托人要求返还费用时,应该予以返还。如拒不返还,法院会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般的介绍工作,适当收取些好处费,没有什么事,属于正常,如果是承诺安排工作,以认识熟人、找人办事为名,收取大额费用,迟迟办不成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委托人要求返还费用的,应该返还,拒不返还,起诉后法院会支持委托人的。 拓展延伸 法人收取好处费的法律界定及相关责任 法人收取好处费的法律界定及相关责任是指对于法人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可以收取好处费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界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收取好处费是被严格禁止的。好处费的收取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容易导致行业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如果发现法人单位收取好处费的行为,相关责任将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以及刑事责任等。法律界定了法人单位收取好处费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结语 法人单位收取好处费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我国法律严禁此行为。如果法人单位收取大额好处费而未能履行承诺,委托人有权要求返还费用。如拒不返还,委托人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支持委托人的权益。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单位收取好处费将面临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以及刑事责任等严厉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确保公正合法的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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