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收取法院诉讼费 |
释义 | 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格,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缴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缴纳: 1、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计算.5%交纳。 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支付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缴纳: 1、每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缴纳100元; 2、其它行政案件每件支付50元。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缴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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