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如果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和第三方还有到期的债权关系,而且作为债务人的第三方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法院就能直接对第三方的财产进行执行,债权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三)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四)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债权保全的期限 (一)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二)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三)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四)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五)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六)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七)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八)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 (九)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十)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二、怎么执行第三人债权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指在进行执行程序时,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