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是以参保人名义建立的保险账户,属个人所有,由个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人账户实行社会保障卡管理,不得提取现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 1、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3、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缴费。配偶、父母、子女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执行。配偶、父母、子女范围原则上限于本省参保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