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介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委托人能否拒付中介费? |
释义 | 中介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委托人能拒付中介费。 中介方在提供居间服务时,主要附有“如实报告”以及“专业审查”两大义务: 1、“如实报告”的标准是指,中介方应当诚实守信,报告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 2、“专业审查”是指中介方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或所做的陈述进行必要的核查,以确保对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对于房屋这一特殊商品,影响其价值最为核心的两个因素,即为质量和权利所属,以及是否存在负担,因此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在促成房产买卖的过程中有义务核实,案涉房屋是否存在房屋质量问题,要如实告知,并充分注意到房屋的位置、朝向以及有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来提示购房者,如果没有履行及时提醒义务,或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甚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 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中介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委托人能拒付中介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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