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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用全款买房,婚后能否加名字?
释义
    婚后购房加名字,房产登记最高效力。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出资份额共有。婚前签合同,首付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协议处理。未达成协议,法院判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个人债务。离婚时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收益、继承财产等,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赔偿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法律分析
    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字可行证明房产所有人的最高效力是房产登记,这个登记,是在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薄上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是房产登记,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不动产,在离婚时需双方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民法典,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而个人财产则属于各自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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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0: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