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5、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9、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1、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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