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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识别是怎样的?
释义
    (一)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识别为程序问题实践中,由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必须依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的特殊程序才能享有,有些国家并不直接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而是在识别的时候,将其识别为程序问题,依据“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原则,使责任限制适用法院地法。如英国的《1979年商船航运法》就将责任限制视作程序问题统一适用英国法。美国的早期判例中也有将责任限制识别为程序问题的先例。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两分法”“两分法”在《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一书中已经有所体现,该书规则209条规定:程序包含以下事项的某些方面,其中包括损害赔偿。戴西指出,英格兰法学家为规避对不令人满意的法律规则的选择,而将“程序”扩大解释,但是这样就否定了法律选择的目的,因此,曾经被认为完全是程序性的问题,现在仅被认为在某些方面是程序性的了,有关损害赔偿法律的发展就说明了这一现象。在侵权的法律适用一章中,论述道:有关赔偿的法律部分是程序性的,部分是实体性的。赔偿的计算或估价属于“法院地法”的程序事项。英格兰法院将依据其内国法估价一般赔偿,而不论侵权行为地法如何规定。而在有关损害赔偿被识别为实体还是程序的问题中,进一步论述道“被告责任的法定限额表面上看来是实体性的;但实际的解释有可能与此相反。”由此可见,英美法系的传统做法是将侵权的损害赔偿识别为程序问题,采取适用法院地法的方法,而后发展为将侵权的损害赔偿部分识别为是实体的,主张适用侵权自体法;部分识别为是程序的,主张适用法院地法,并且将损害赔偿限额识别为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那么,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也遵循一般损害赔偿的做法,通常采用“两分法”:其一是责任限制权利的法律适用,即依据哪个法律确定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其二是责任限制基金的法律适用,即依据哪个法律确定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依照传统的机械式的解决方法:前者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被识别为实体问题,适用确定船舶碰撞责任的法律;而后者关于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被识别为程序问题,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但是,两分法存在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这种将责任限制的权利作为实体问题,而将责任限制基金的确立视为程序问题的机械划分方法并不能妥善解决船舶碰撞等其它一些海难事故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二,关于责任限制金额及分配顺序被识别为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且各国司法实践做法不一。
    (三)美国著名判例的评析美国判例中,关于责任限制权利的取得和责任限制基金金额的识别为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不同时期也存在不同做法。在NowakVictoy案之前,美国确立的原则是将责任限制全部识别为程序问题,依据“实体问题适用准据法,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则,美国法院确立了“责任限制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则。在NowakVictoy案中,最高法院改变了前述原则,认为:将责任限制识别为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关系到赔偿的限制、实际上是赔偿数额的限制,因此应该是首要处理的问题,加拿大与美国的判例中都没有关于将其识别为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的判例。法院继而开始注意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引用了戴西莫里斯
    (DiceyMois)的《冲突法》(CoflictofLaws(9thed.1973))中的阐述,“虽然损害赔偿依法院地法,但是现在看来,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部分是程序的,部分是实体的。”依据“两分法”,法官确立了这样原则:如果外国的责任权利限制与依外国法享有的权利密切相关,那么不管是否存在依法院地责任限制法确定的救济,外国责任限制法应该支配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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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