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对工商注册登记介绍 |
| 释义 |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主办单位:工商分局 办理注册登记应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仅限限制项目及其它须立项的项目提供);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者资信证明; (6)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名称登记表; (8)企业法定地址的使用证明; (9)涉及特种行业的,还应提交专项审批文件。 一、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材料有什么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材料有: 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其他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二、中外合资股权转让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发布):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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