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发现“三合一、多合一”现象的,而且没有独立的住宿间的、没有独立的逃生疏散通道的,必须立即责令人员搬迁、搬离,否则停业关闭,如不执行的,直至拆除违章建筑;发现场所内有证,但管理比较混乱,存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电气线路乱位乱接、电瓶车充电区域内存放可燃易燃物品的,必须责令业主立即进行整改,并配备消防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