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指省(部)级别所属局、厅、市级政府颁发的荣誉。是教师等评职称用的证书。包括省教育厅、教育工委、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教育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特级教师是属于某一学科、某一领域中的专业荣誉。评选特级教师亦即评选专业人才。既然是评选专业人才,就应该注重评比教师的专业实绩、表现与发展。专业能力强、专业实绩优、专业表现佳的教师,理所当然地应该有机会顺利地参加评选,才容易榜上有名,获得应有的专业荣誉,享受应有的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